有关责任公司的问题``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6/16 00:50:20
甲乙丙丁四人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,注册资本为10万人民币。其中货币出资4万。公司设董事会,由甲和乙任董事;不设监事会,由甲任监事。在经营过程中,A公司欠外债10万元。后来经股东会决议,A公司将其下属的一个生产部门独立出来成立新的公司B。后来B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欠债20万。
按照中国法的相关规定:
(1)四人在设立A公司时的出资是否合法?为什么?
(2)A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否合法?为什么?
(3)A公司将其生产部门独立出来成立的新公司属于子公司还是分公司?为什么?
(4)需要经过股东会怎样的表决规则通过?
(5)甲乙丙丁四人应对A公司原有的10万债务承担怎样的责任?
(6)B公司的20万债务应由谁承担?为什么?

这样看,四人成立的公司是合法的.因为已经通过工商部门的核定.颁发了营业执照.
A公司的组织结构有问题,甲既然已经担任董事,就不能再担任监事.
A公司将其生产部门独立出来成立的新公司属于子公司还是分公司,这要看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了,如果是A公司法人出资应该是子公司.如果是自然人出资又另当别论.是分公司的话,营业执照性质是分支机构.
公司任何一项大的事项最好都要经过股东会,涉及注册事项变更的要形成股东会决议报登记注册部门备案.
甲乙丙丁四人对A公司原有的10万债务应当承担偿付责任.
B公司的20万债务这要看B公司的性质了.参见前面所述.